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中华,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代阳,贵州水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露,贵州水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中华与被告陈进合伙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姜中华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中华申请撤诉,是其对相关权益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中华撤诉。 原告姜中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40.00元、公告费300.00元,共计3040.00元,由原告姜中华负担1670.00元,退回原告姜中华1370.00元。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天国 人民陪审员 韦绍艳 人民陪审员 杨利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汪世虎 书 记 员 陈 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