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燕华,辽宁恒信(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思九,辽宁恒信(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凤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庆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国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平,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峰、沈凤珍因与被上诉人熊国仙、熊庆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5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高峰、沈凤珍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亦未向本院递交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申请,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高峰、沈凤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