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同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现住寿阳县。
被告胡月林,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现住寿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同友诉被告胡月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同友于2021年5月21日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同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同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同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