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同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现住寿阳县。

被告胡月林,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现住寿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同友诉被告胡月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同友于2021年5月21日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同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同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同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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