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双峰县楚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城北建材市场D栋15号。
法定代表人:毛锋,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勇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双峰县楚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双峰县楚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勇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双峰县楚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双峰县楚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双峰县楚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勇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元,由原告双峰县楚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