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解元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捕前职工,户籍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铝业基地曙光区*栋4门*号,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6日作出(2018)京0105刑初755号判决,以被告人解元洪犯抢劫罪、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抢劫罪四年,强制猥亵罪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7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25日止。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20)晋城监减字第671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解元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到课率达100%,出勤率达100%;各项考试成绩均合格。2018年10月至2020年10月考核期间内,受监狱表扬三次,余8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解元洪的认罪悔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解元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解元洪予以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