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杜文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临港区。 被执行人:马丽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杜文明与被执行人马丽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03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杜文明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杜文明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垫付的借款115564.5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马丽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2021年3月4日、4月15日、8月10日通过司法网络查控,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马丽玉银行存款3174.32元,扣本案本次执行费50元,余款3124.32发放给申请人杜文明,未发现被执行人马丽玉有可供执行的其他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马丽玉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3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培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滕易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