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
被执行人:广东欣园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3598973631W,住连平县绣缎镇红星村雷公坑。
法定代表人:曾建生。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朱**香与被执行人广东欣园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连劳人仲案终(2015)1号仲裁裁决书,对该案于2021年1月24日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证券、保险、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查知被执行人广东欣园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正出租厂房,租金将在每年年前作为农民工工资发放。2021年4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广东欣园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国斌进行询问,被执行人表示下一次发放将预留一份发放给朱**香。又查,被执行人广东欣园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另案(2021)粤1623执45号作为申请执行人,已强制执行到位10789元,其中案款10739元,执行费50元,以作为本案案款发放给朱**香。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5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