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志英,男,汉族,甘肃省定西县人。
被执行人:陈志国,男,汉族,住定西县青岚乡。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志英与被申请人陈志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定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经通知执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