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
法定代表人云永胜,行长。
住所地安宁市大屯新区。
被执行人蔡中流,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横山县。
审理经过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与蔡中流信用卡纠纷一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2019)云0181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该判决:一、由被告蔡中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截止到2019年5月20日所欠的本金64623.27元,利息10192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的计算方式按照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信用合约》第三条利息和复利约定的计算规则计算)。案件受理费1833元,由被告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定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21年2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查明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有银行存款1775.47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发放申请人;同时对被执行人的工商、证券等查询,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已发放执行款1775.47元给申请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