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焦作市厚德物流中心,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人民路3888号鸿运国际商城F1号楼415室。
法定代表人:孟凡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义,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黑朱庄路107号6号楼9、10、11、12层。
负责人:贾国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远振,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焦作市厚德物流中心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焦作市厚德物流中心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厚德物流中心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市厚德物流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1元,由原告焦作市厚德物流中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