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赵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少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赵锋因与被上诉人林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2民初5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赵锋收到《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赵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