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崔正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澜琼,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商水县俊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MA3XEXWD9Y,住所地:商水县产业集聚区嵩源路西段北侧家庙村。 法定代表人:张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君,河南凯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赵建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向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正勤因与被上诉人商水县俊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赵建华、王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3民初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商水县俊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未提供各方的结算凭证,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崔正勤提交了新证据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及安徽农金电子回单两份,证明该公司替崔正勤付给商水县俊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材料款74,356元。商水县俊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主张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上述转款并不是代替崔正勤向公司付款。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与商水县俊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是否存在业务往来,上述转款74,356元是否是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代替崔正勤向商水县俊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付款,一审应予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3民初3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崔正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4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晓军 审 判 员 胡体兵 审 判 员 王红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魏 婷 书 记 员 李 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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