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侯某(身份证号码X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国,青海海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某1(身份证号码X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华,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某2(身份证号码X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
审理经过
原告侯某与被告刘某1、刘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侯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1.0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