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杨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杨校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5)蛟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杨校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崔彩霞、赵金辉、李艳朋、李淑珍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七万五千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该判决书生效后杨校未主动缴纳罚金。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要求杨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本院缴纳罚金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325元。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杨校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本院查明,杨校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有银行开户信息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未发现杨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校未履行罚金缴纳义务,且名下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蛟河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1执11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