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文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         原告:杨振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孙建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菊、杨振平与孙建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菊、杨振平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孙建奎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文菊、杨振平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文菊、杨振平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杨文菊、杨振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如古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平林 书记员    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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