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住大连市中山区兴和街100号31及中山区港湾街3A、3B、3C号; 被执行人:王立凤,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马彭顺,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邵晓光,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立凤、马彭顺、邵晓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2民初8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438860.8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相关费用。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并责令其报告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公积金、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以上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法定程序,将被执行人名下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厢街63号2单元6层2号房屋进行拍卖,已经成交,成交价为446800元,不能完全清偿本案债务。 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长 蒋希宏 执行员 张如龙 执行员 许冠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