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水大队。
法定代表人刘长波,大队长。
被执行人周道庆,男,汉族,住沂水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道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划拨被执行人周道庆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46.0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袁中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