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5748859281。
法定代表人:韩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1。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宁夏学仕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马某2,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联系电话:177XXXXXXXX
被告:马某3,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联系电话:180XXXXXXXX。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海原县海城镇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3、马某2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3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08月0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4元,由宁夏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