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8号府都大厦20层。
负责人:于永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菁,山东荣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赵术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18)鲁0782民初651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被执行人赵术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3979元。本院于2020年10月30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1、2020年10月30日、12月1日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有价证券等,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2、经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4、2020年12月10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提供资金进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8)鲁0782民初6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志
审判员 王树明
审判员 何兆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