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嘉兴骏宇宏秸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林埭镇陈匠村徐家宅基91号3幢。 法定代表人:黄达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燕,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卓灵,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丹东东方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龙母村。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嘉兴骏宇宏秸秆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丹东东方轻工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财产。申请人嘉兴骏宇宏秸秆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2021年7月12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丹东东方轻工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