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玉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原告:郭丽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靖,新疆新靖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那尔古丽,新疆新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憬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新市区阿勒泰路2358号综合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杨鸣超,经理。
被告:乌鲁木齐园景欧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新市区阿勒泰路2358号一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唐业勤,经理。
被告:杨鸣超,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玉山、郭丽娟与被告乌鲁木齐憬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园景欧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鸣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刘玉山、郭丽娟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山、郭丽娟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玉山、郭丽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2元,减半收取计951元,由刘玉山、郭丽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