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徽城镇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人民医院西侧(扬之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41021MEA4042231。

法定代表人:江晓辉,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平,该社区推荐的公民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明,安徽利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艳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徽城镇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关居委会)诉被告李艳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关居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平、汪建明,被告李艳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北关居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34万元及利息(以租金3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7日起按一年期贷款的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9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店铺租用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三年,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年租金45万元。被告只租了一年就没有续租,仅支付了原告11万元租金,尚欠租金34万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李艳辉辩称:一、2018年之前,案涉十八间店铺就由我公司承租,替原告办理水电立户垫付的立户费9000元(18间×500元/间)应予以扣除。二、案涉租赁合同是事后补签的,实际承租期限仅为一年,而不是合同约定的三年;另当时约定年租金45万元过高,因2020年原告对外出租时,在原有店铺基础上增加了2个店面、5个车库,租金仅为38万元/年。且本人近年的经营状况受疫情及洪水灾害影响,受损严重,恳请减少租金。3、本人应收经营货款未能及时回笼,一次性支付租金困难,仅能做计划归还。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状陈述基本事实相一致。该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店铺租赁合同》、对账单、付款凭证与转账记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店铺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虽然,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三年,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实际承租期限为一年,系双方对租赁期限的变更,被告应依据一年的租赁期限如期支付约定租金45万元。2021年7月7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租金34万元至今未付,故本院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34万元及利息之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先替原告办理案涉店辅水电立户所垫付的立户费9000元应予以扣除,但该费用不是本案案涉租赁合同所发生的垫付费用,原告不同意纳入本案一并处理,且被告也未能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对此,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艳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徽城镇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店铺租金34万元及利息(以租金3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200元(已减半),由被告李艳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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