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现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0日被抓获,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于2021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21]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栗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8日21时5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辽A×××××号小型汽车,由西向南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腾飞二街揽军路西向南匝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当日提取的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63mg/100ml。
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鉴于被告人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如能足额缴纳罚金,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或者缓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9日起至2021年6月27日止。罚金款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