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韩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海南省琼海市,现住:海南省琼海市。

申请执行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蓬江支公司,经营场所: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18号1401室-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4W36XH5T。

负责人:李美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树俊,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广东农机开平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区325国道八姓路段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677091231N。

法定代表人:韩建华。

被执行人:周霖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开平市,现住:开平市。

被执行人:黄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海南省琼海市,现住:海南省琼海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20)粤0783执2964号申请执行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蓬江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农机开平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机开平公司”)、韩建华、黄雪、周霖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韩建华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10日召开听证进行审查,异议人韩建华(亦是被执行人农机开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阳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树俊、被执行人周霖仪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黄雪经本院听证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异议人韩建华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听证审查中明确):请求解除(2020)粤0783执2964号执行案对异议人韩建华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账号为:62×××52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事实和理由:家庭生活极端困难难以生存。1、异议人的全部家产已经被执行完了,还要没完没了的继续执行吗?在(2019)粤0783执2939之七案中,异议人和妻子黄雪、被执行人周霖仪因为担保,被法院拍卖掉了唯一的住房(2020年4月3日拍卖成交)。原来仅有的一点点生活费也被查封,异议人和老婆的银行账户被查封了一次(查封了黄雪账户4055.37元、韩建华账户6689.95元)。异议人和周霖仪也仅仅是担保方,赔付把异议人和周霖仪两家人已经是赔得家破人亡(周霖仪老父亲去世),妻离子散,异议人全家拿到法院退回的一点安家费,被迫离开开平,回到家乡。异议人公司的欠债户也被公司起诉到贵院,近二百万的欠款都没有执行到位(贵院有案可查),现在别人起诉了,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就该被多次逼得无法生活吗?由于还差退休年龄,异议人的社保还不能拿,全家人(包括一个13岁孩子)要生活,仅仅靠老婆黄雪的一点点退休金(刚刚办理退休)维系生存,迫于生计,异议人60岁只好出外打工。2、二次查扣,断了异议人的生路(二次查扣的依据(2020)粤0783执2964号【我们未收到这份执行通知】)。刚刚在广州做农业,因为年龄的关系,公司不能再给办理养老金,发了一万多遣散费(10479元)在异议人的建行的卡号里面,还没有回到家里又被查封了。每月交水电费的开平农信社的卡(26.04元)也被查封。归还信用卡中行卡(640.94元)被查封。现在的单位交给异议人买配件的款子刚刚进入微信钱包(2165.01元),又被扣掉了。又欠下别人单位的钱。在这穷困潦倒之际,特向贵院申请,能不能留下一点生机给异议人?现在困在路上,所有的银行卡被查封,微信钱包生活的一点小钱也被扣掉,身上本来就没有现金,来路费都没有筹集到啊!这种基本上是不给活路的做法啊!断人生路啊!由于年龄关系,出去做工的条件也受到限制。基于保障基本的维系生存的人道主义原则,恳请贵院留一点生活的机会给异议人,解封异议人刚刚赖以生存的一点点费用。

异议人韩建华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20)粤0783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网上截图打印件一份;2、黄雪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周霖仪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广东农机开平市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5、韩建华被查封建行账户金额截图复印件一份;6、韩建华被查封农信社账户金额截图复印件一份;7、韩建华被查封中行账户金额截图复印件一份;8、韩建华被查封微信金额截图复印件一份;9、阳光保险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0、韩建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1、终本案件详情【(2020)粤0783执2964号】网上截图打印件一份。12、执行依据文号(2020)粤0783民初1106号网上截图打印件一份。13、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网上截图打印件一份;14、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打印件一份。

答辩情况

申请执行人阳光保险公司答辩称:能够维持被告基本生活需要的金额及社保账户同意解除。

申请执行人阳光保险公司在审查过程中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本院受理执行的(2020)粤0783执2964号申请执行人阳光保险公司与被执行人农机开平公司、韩建华、黄雪、周霖仪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粤0783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596325.26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8363元。因上述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于2020年9月2日作出(2020)粤0783执2964号之七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韩建华在中国建设银行62×××52_156_1账户内存款1614688.2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据此裁定,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韩建华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账户为62×××52_156_1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可用金额10479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7日。

听证审查中,异议人韩建华确认请求解冻的中国建设银行62×××52账户并非其社保及医保关联账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异议人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本院在执行(2020)粤0783执2964号案过程中,依据(2020)粤0783执2964号之七执行裁定,对异议人韩建华的上述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于法有据,程序合法。在异议人韩建华的本案债务尚未履行完毕,涉案冻结的银行账户非其日常生活必须关联使用的社保及医保基本账户,且申请执行人未同意解除账户冻结的情况下,异议人韩建华仅以家庭生活困难所需为由请求解除涉案账户冻结,不具备法定解除的条件。对异议人韩建华在异议中提出执行中应保障其维持基本生存费用的问题,其可依法在执行实施程序中申请审查,本案不予处理。综上所述,异议人韩建华请求解除上述账户冻结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韩建华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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