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小毛,女,****年**月**日出生,住邵阳市双清区。 被告:李新平,男,****年**月**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肖笔文,男,****年**月**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
审理经过
原告朱小毛与被告李新平、肖笔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18日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朱小毛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案件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无正当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夏月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