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被告栾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被告栾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栾某1、栾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相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包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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