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屯市五棵松门业装饰总汇,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
经营者:王英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
被告:邢长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审理经过 原告北屯市五棵松门业装饰总汇与被告邢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北屯市五棵松门业装饰总汇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屯市五棵松门业装饰总汇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北屯市五棵松门业装饰总汇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北屯市五棵松门业装饰总汇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邹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