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丽水市弘益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大厦9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3370093185。

法定代表人:刘建荣,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凤斌、陶眉恩,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雷海媛,女,****年**月**日出生,畲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

被告:雷圣发,男,****年**月**日出生,畲族,住址同上。

被告:兰珠,女,****年**月**日出生,畲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雷海媛、雷圣发、兰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丽水市弘益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丽水市弘益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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