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通化市顺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某2,住吉林省通化市。
审理经过
原告通化市顺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通化市顺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告主动交纳物业费,原告通化市顺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通化市顺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通化市顺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敬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洪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