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经济开发区碧桂大街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662533068T。
负责人:周晓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鑫,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英波,女,****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
审理经过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与被告马英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