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21年3月30日对原告陈冠宇、原告翟秀平与被告郑辉、被告泰安葳晨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鲁0923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鲁0923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第八页判决第三项“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袁恒梅损失12768.81元;”补正为“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冠宇、原告翟秀平损失12768.81元;”。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董广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姚来娟 书 记 员 翟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