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宣城市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郎溪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学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6897912002。
法定代表人:胡孝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睿,安徽宣一律师事务所。
被告:施天明,男,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宣城市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郎溪分公司与被告施天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宣城市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郎溪分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施天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宣城市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郎溪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施天明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宣城市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郎溪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施天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宣城市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郎溪分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德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