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金环,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鹏,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朝君,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绥化市明顺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庆春,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金环与被告杨朝君、被告绥化市明顺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顺运输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金环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朝君、被告明顺运输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金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杨朝君、被告明顺运输公司承担运输不当给原告刘金环造成的货物损失27038.40元、倒车费损失1800元、运费损失2422.40元、律师费2000元,合计33260.80元;2.诉讼费用由杨朝君、明顺运输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7日,刘金环从XX省XX市XXX面粉有限公司采购麦麸32吨,通过案外人XX县XX空车配货信息咨询服务部的介绍雇佣了杨朝君运输该批货物。双方约定,杨朝君负责将该批货物运送到密山,运费为每吨215元,货物如数送到后双方结算运费完成运输交易。2020年8月18日,杨朝君的朋友带其通知刘金环,杨朝君的车辆行驶至XX省XX路段时发生侧翻,致刘金环的货物倾倒在路面损失了15.36吨麦麸,留弃在事故发生地。剩余16.64吨麦麸刘金环又重新雇佣李庆贺的车辆运送至密山,运回的麦麸经检验其中9袋(每袋40㎏),已受潮无法使用。刘金环经核算,因杨朝君的运输不当,致刘金环产生了麦麸损失、运费损失等共计33260.80元。经查,杨朝君驾驶的车辆登记在明顺运输公司名下。刘金环曾多次找到杨朝君及明顺运输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刘金环诉至法院,请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杨朝君未到庭,但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原告刘金环的诉讼请求33260.8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杨朝君为刘金环载运麦麸32吨,双方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由于杨朝君驾驶车辆在XX路段发生侧翻,造成货物麦麸遭受损失估算5吨左右。事后,刘金环雇佣车辆将货物倒运至密山,同时刘金环以麦麸损失15.36吨为由要求杨朝君赔偿证据不足。刘金环主张麦麸损失,没有现场公安交警货物损失检斤记录,杨朝君未参与也未委托任何人对货物麦麸损失共同进行检验检斤,刘金环单方检测检斤,涉嫌扩大麦麸损失,其检验单无车号、车身重量。刘金环应依法对麦麸损失进行价格评估。二、运输货物的车辆系杨朝君贷款购买,杨朝君是实际车主。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合同的主体相对人为杨朝君与刘金环之间的合同关系,被告明顺运输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当。综上,由于刘金环没有保存原始麦麸损失现场及相关有效证据,视为举证不能,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明顺运输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17日,原告刘金环与案外人XX省XXX面粉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刘金环自XX省XXX面粉有限公司处购买了32吨麦麸,每袋规格为40㎏,每吨价格为1720元,总金额为55040元。刘金环又通过案外人XX县XX配货站的介绍,雇佣了被告杨朝君运输其所购买的32吨麦麸,约定由杨朝君将麦麸运至密山,运费为每吨215元,运费支付方式为到付。在杨朝君运输麦麸过程中,当其驾驶的车辆行驶至XX省XX路段时,发生侧翻,造成杨朝君受伤及麦麸倾倒在路面。刘金环提供其与杨朝君、宓彬的通话录音,能够证实2020年8月18日,杨朝君一方找到宓某代其通知刘金环车辆发生事故,并与刘金环沟通麦麸的相关事宜。宓某在当地联系将麦麸进行重新过磅,再倒运,后由案外人李某某将麦麸运回至密山,而经过磅重新装车后的麦麸为16.64吨,造成了15.36吨麦麸损失。刘金环向李某某共计支付7850元,其中运费6000元、过称50元,倒运费1800元。因本次纠纷,刘金环聘请律师,支付了2000元律师费。现刘金环主张杨朝君运输车辆侧翻,造成其麦麸损失15.36吨,而运回密山后发现又有9袋(每袋40㎏)麦麸因受潮而无法使用,按每吨1720元计算,货物损失总计为27038.40元,倒车费损失1800元,运费损失2422.40元(实际支付的运费减去运回的16.64吨麦麸乘以每吨215元运费)以及律师费等合计33260.80元。要求杨朝君、明顺运输公司予以赔偿。审理过程中,刘金环向本院申请放弃了2422.40元运费损失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被告杨朝君运输刘金环的麦麸所驾驶的车牌号为黑M×××××的车辆,机动车所有人登记为被告明顺运输公司。杨朝君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中称,该车为其贷款购买。杨朝君与明顺运输公司系挂靠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金环与被告杨朝君虽未签订书面的运输合同,但是通过杨朝君的书面答辩状可以确定,其承认驾驶车辆为刘金环运输32吨麦麸,双方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因杨朝君驾驶的车辆为货车运输麦麸,故本案案由应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杨朝君作为承运人,负有将刘金环的麦麸安全运至目的地的义务。因车辆发生侧翻,造成所承运的麦麸倾倒至地面,杨朝君对货物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刘金环购买麦麸时价款为每吨1720元,故刘金环要求按此价格计算麦麸损失并无不当,故本院予以支持。但刘金环主张运回的麦麸有9袋受潮而无法使用,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刘金环要求对该9袋麦麸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刘金环的麦麸损失应为26419.20元。因麦麸倾倒至地面,因此产生的倒运费1800元,亦应由杨朝君负担。故刘金环要求杨朝君给付倒运费1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刘金环放弃主张运费损失2422.40元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故本院予以支持。刘金环主张2000元律师费,因该笔费用并非诉讼所产生的必要费用,亦无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因杨朝君驾驶的车辆挂靠于明顺运输公司,故明顺运输公司对上述款项应承担连带责任。杨朝君、明顺运输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对刘金环的货物损失及倒运费28219.2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其其他损失则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朝君给付原告刘金环货物损失26419.20元、倒运费1800元,合计28219.2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二、被告绥化市明顺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刘金环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计316元,由刘金环负担63元,由杨朝君负担2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元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闻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