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孙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孙某立即支付张某劳务费33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孙某雇佣张某等四人到新疆木垒县光伏发电工程上干活,孙某与张某约定在张某干活期间孙某每天支付张某220元工资,等张某干完活后由孙某一次性向张某支付。张某累计在孙某处工作15天,但在张某干完活后孙某并未按照双方约定向张某支付工资。后张某多次找孙某催要上述欠款,但孙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不向张某支付。综上,孙某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现张某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孙某辩称:张某所陈述的部分不属实。张某确实到新疆干活,但是具体工作时间为13.5天,我确实给张某说过一天220元的劳务费,但张某不是我叫到新疆干活的,是工地上的土建队长李丰润指派到我所包工的逆电室帮忙做小工的,现在我上面的老板李国庆没有将我承包逆电室施工的劳务费付清,所以我也不应该向张某支付这笔劳务费,张某应当向李国庆索要劳务费。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4月、5月期间,张某前往新疆木垒县光伏发电工程上务工,在工地上因孙某所包工的逆电室工程施工人手不够,为了能赶上施工进度,工地土建队长李丰润指派张某到孙某所承包的逆电室帮忙做小工。当时孙某与张某约定在逆电室做小工期间每天劳务工资220元,张某在逆电室工程上干了13.5天,工程完工后,孙某将张某银行卡号要上,承诺张某劳务费用由其支付。后孙某向其包工的逆电室工程上的其他人员支付了劳务费,但未向张某支付劳务费,也未向张某出具劳务费欠条,张某索要未果,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予以清偿。本案中,张某在新疆木垒县光伏发电工程上干活期间,工地土建队长李丰润指派张某在孙某承包的逆电室工程上打小工,张某务工13.5天,每天劳务工资220元,共计2970元,张某在孙某承包的逆电室工程上务工,其劳务工资应由孙某支付。孙某辩称李国庆未向其付清逆电室的劳务费,所以其不应向张某付款,因孙某是以包工方式承包的逆电室工程,且其已付清在逆电室务工的其他人员工资,故对该辩称不予采纳,孙某认为李国庆未付清其劳务费,可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孙某向张某支付劳务工资297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