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蔡加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安徽睿曼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3963号智能装备科技园A区2栋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MA2MXJMW4Y。 法定代表人:应浙米,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蔡加杰与安徽睿曼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睿曼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睿曼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457.91元(其中支付工资35032.91元,负担案件执行费42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程 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英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