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网讯软件(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数字福建产业园东湖路33号C1-3#研发楼101。

法定代表人:陈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美琴,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远德,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长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汀州镇环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吴升峰,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海,福建汀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网讯软件(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长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长汀县卫计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8民终2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闽民申274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网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美琴、肖远德,长汀县卫计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网讯公司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原判决,并改判支持网讯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费由长汀县卫计局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网讯公司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网讯公司与福建省12320健康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福建12320中心”)共建了糖主任智慧健康平台,该平台在案涉《协议书》《合作协议书》及其附件《糖主任健康服务计划》签订之前就已建成并运营,并在案涉协议签订后提供给长汀县卫计局使用。2014年10月,福建12320中心与长汀县卫计局签订《合作协议书》及其附件《糖主任健康服务计划》,并与网讯公司签订《协议书》,将前述《合作协议书》及其附件《糖主任健康服务计划》项下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网讯公司。2014年10月24日,长汀县卫计局在长汀县烟草大酒店六楼会议室召开“糖尿病健康服务计划”联合启动会,其下属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均有派员参加,网讯公司就糖主任智慧健康平台的构成、血糖仪的使用等进行了详细介绍,并交付血糖仪2000台(每台配套试纸两盒,后退回一台),当场向长汀县卫计局下属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发放了血糖仪合计1760台。随后,网讯公司又向长汀县卫计局配送采血针和试纸各2400盒。按照约定,长汀县卫计局应在合同签订(2014年10月16日)后十个工作日内(2014年10月30日前)支付总金额(1999台×399元=797601元)的50%,即398800.5元,但是,长汀县卫计局指令其下属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于2015年1月28日才支付第一笔款项且至今支付款项总额才13.21万元,严重违约。对于《合作协议书》及其附件《糖主任健康服务计划》签订履行的情况,长汀县卫计局一审答辩状中已予以确认。再结合网讯公司提交的《协议书》,足以认定福建12320中心已将其与长汀县卫计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项下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网讯公司,并且该协议书已由网讯公司和长汀县卫计局实际部分履行。

二、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案涉《合作协议书》的双方当事人是福建12320中心和长汀县卫计局,长汀县卫计局应当持有该协议原件,而网讯公司并非《合作协议书》一方当事人,提交原件确有困难。一审过程中,长汀县卫计局以网讯公司未能提供《合作协议书》及其附件原件为由而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网讯公司已当庭要求长汀县卫计局出示其持有的原件,长汀县卫计局以机构合并、人员变动导致原件丢失为由而未予出示。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审查判断《合作协议书》复印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长汀县卫计局自认《合作协议书》的客观存在,该协议及其附件的内容恰与网讯公司提交的《合作协议书》相符,网讯公司《合作协议书》及其附件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二审判决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导致判决结果错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审判决认定“网讯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承继了福建12320中心的上述全部权利义务,并履行了上述《合作协议书》及所附《糖主任健康服务计划》约定的‘在线咨询、慢××管理数据存储、数据上传卡’等义务,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是否有开通服务平台以及该服务平台的服务情况等事实。”该认定枉顾网讯公司已实际向长汀县卫计局交付了血糖仪、试纸、采血针等产品,也提供了平台服务的事实。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长汀县卫计局辩称,一、双方从未签订过协议,网讯公司无权起诉长汀县卫计局。网讯公司依据其与福建12320中心签订的《协议书》向长汀县卫计局主张权利于法无据。福建12320中心作为《合作协议书》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将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网讯公司。该权利义务的转让未经长汀县卫计局同意,亦未通知长汀县卫计局。而且网讯公司与福建12320中心于2014年10月6日签订《协议书》时,长汀县卫计局尚未与福建12320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书》。因此,网讯公司向长汀县卫计局主张权利属于对象错误,依法应当裁定驳回网讯公司的起诉。

二、福建12320中心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既未提供合格的血糖仪,也未提供完善的平台服务。长汀县卫计局与福建12320中心签订协议后,收到2000台血糖仪和2400盒试纸条,经发放部分血糖仪和试纸给患者使用后,基层卫生院和部分患者反馈信息,部分血糖仪测试的数据不准确,偏差较大,长汀县卫计局及时向福建12320中心进行了反馈,要求整改,并暂停了血糖仪和试纸的发放。福建12320中心还曾经派人带一台血糖仪回去检测,但对结果并无反馈。网讯公司在一审庭审中也承认血糖仪存在质量问题。鉴于血糖仪质量不稳定,平台无服务。2016年2月19日,长汀县卫计局已向福建12320中心提出终止合作的协议,但是至今未收到回应。

三、网讯公司要求长汀县卫计局支付的合同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2014年10月16日,长汀县卫计局与福建12320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第一条:“合作项目1.甲方按照《糖主任健康服务计划》(见附件)向乙方免费提供首批6000台(可根据患者数量增减)糖主任血糖仪,乙方负责组织实施发放血糖仪的相关工作。”,以及附件第一条第四款:“本计划套餐方案(两套)a.血糖仪一台(赠送)、试纸每条1.50元;b.五年服务费用合计399元(包含免费血糖仪、试纸、在线咨询、慢××管理数据存储、数据上传卡等)”。从上述条款来看,b项规定的399元/台的服务费,应包括五年时间的在线咨询、慢××管理数据存储、数据上传卡等服务。然而据调查得知,福建12320中心运行的12320服务平台已停止运营(具体停止时间不清),相关的在线咨询、慢××管理数据存储等服务项目均未能按约提供五年,平台运营模式失败,致使长汀县卫计局当初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网讯公司诉求的每台血糖仪399元服务费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长汀县卫计局未与网讯公司签订合同,网讯公司与福建12320中心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权利义务转让并未通知长汀县卫计局,亦未经长汀县卫计局同意,网讯公司向长汀县卫计局主张的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网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中,网讯公司提供其与福建12320中心签订了落款时间为2014年10月6日的《协议书》。虽然《协议书》约定,福建12320中心于2014年10月16日与长汀县卫生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下所涉及的合同权利义务全部由网讯公司享有和承受,但是网讯公司与长汀县卫计局并未订立书面合同,而且《协议书》订立的时间早于《合作协议书》。鉴于长汀县卫计局承认其确与福建12320中心订立过协议并部分履行,为查清本案事实,厘清网讯公司与长汀县卫计局的法律关系,应当追加福建12320中心作为本案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2018)闽0821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及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8民终21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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