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温县太行路24号。
法定代表人:鲍国利,理事长。
被执行人:张东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赵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严中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段国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张骄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东方、赵建、严中营、段国栋、张娇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东方、赵建、严中营、段国栋、张骄阳予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50000元本金及利息。现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张东方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10000元本金及利息。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每月28日前最低偿还申请执行人5000元本金及利息,2022年8月至2023年8月每月28日前最低偿还申请执行人8000元本金及利息,2023年9月至2024年7月前最低偿还申请执行人7000元本金及利息。2024年8月底前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直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因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0825执7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