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继伟,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执行人:杜文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孙继伟与杜文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581民初18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3,68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杜文文采取了如下的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杜文文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杜文文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向申请执行人孙继伟通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情况。 3、依照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对杜文文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拉入失信黑名单的措施。

本院查明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执行案款33,68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孙继伟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杜文文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孙继伟,申请人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吉0503执恢1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宏昊 审判员  黄伟军 审判员  尹远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安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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