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彭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
被执行人:蒋才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南县人,居民,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彭智与被执行人蒋才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8)湘1281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蒋才理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彭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蒋才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肖昂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彭智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400元、受理费14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蒋才理所有的坐落于怀化市天星东路与环城东路交汇处西南侧盛世华都南区××栋××室的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但系轮候查封且有抵押登记。另调查了被执行人蒋才理名下的车辆、工商登记、受益类保险、公积金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通过电话约谈的形式向申请执行人彭智予以了告知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蒋才理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9日对被执行人蒋才理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蒋才理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