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雪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
委托代理人:屈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
被执行人:本溪铁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镇窑沟口村。
法定代表人:李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玉辉,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雪峰与被执行人本溪铁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本溪铁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雪峰司支付货款137600元、利息、迟延履行金等相应债务。被执行人本溪铁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4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本溪铁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截至2021年8月27日,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及线下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存款可供执行财产。查询的本溪铁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本地车辆经反馈均被查封且都是预期未检达到报废标准车辆。2021年7月27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本溪铁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注册地调查,被执行人本溪铁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经停业,仅3名留守人员,院内有大型成套生成设备。经询问,申请人表示根据欠款情况暂不要求处理大型成套设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院内有沈阳牌照车辆两台,经委托沈阳于洪区法院查封,反馈该车辆登记所有人不是被执行人。2021年8月30日,本院通过电话对申请执行人王雪峰进行了终本约谈及财产信息反馈,虽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本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