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3日被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6月18日被洪江市某某局刑事拘留,2021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以怀洪市检刑诉[202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挺犯贩卖毒品罪。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日以(2021)湘12刑辖76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本案进行审判。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16日上午,吸毒人员张涌波(另案处理,已判刑)电话联系被告人向挺相约在溆浦见面交易毒品,当天中午,两人见面后,经商谈,张涌波以1000元每克的价格向被告人向挺购买毒品海洛因2克,同时向挺向张涌波索要200元好处费。张涌波答应后,给了向挺2200元现金,其中2000元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200元是好处费。尔后被告人向挺在其上家处以2000元的价格购得2克毒品海洛因,并在济民医院住院部前空坪南侧的通道处将该2克毒品海洛因交给了吸毒人员张涌波。被告人向挺在此次交易中获利2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另查明:2021年5月21日,被告人向挺因吸食毒品被溆浦县某某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洪江市某某局掌握被告人向挺贩卖毒品的情况后,于2021年6月17日前往怀化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向挺进行讯问,向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向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向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向挺非法销售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挺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向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向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向挺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向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向挺的刑期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2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