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兰考县人民法院,住兰考县兴兰大道。 被执行人:普帅帅,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1××××××××住兰考县红庙镇普营村八组。。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兰考县人民法院与普帅帅罚金一案中,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225刑初66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人普帅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普帅帅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兰考县人民法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于期届满后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询被执行财产。 1、查询被执行人普帅帅名下仅有银行存款53.71元,微信、支付宝无余额。 2、查询被执行人普帅帅名下无房产、无公积金可供执行。 3、查询被执行人普帅帅名下无机动车可供执行。 4、查询被执行人普帅帅名下无股票和证券可供执行。 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移送执行人兰考县人民法院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谌振伟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普帅帅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魏思杰 审判员 徐庆永 审判员 汪 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军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