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素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君,平度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矫立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素娟与被告矫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素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矫立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素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矫立成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5日,矫立成因生活需要向刘素娟借款20000元,该款经多次索要,矫立成至今未偿还。故具状法院,望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矫立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5日,矫立成向刘素娟借款20000元,其为刘素娟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刘素娟现金贰万元整,¥20000。该笔借款矫立成一直未偿还,刘素娟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矫立成借刘素娟款20000元,有其为刘素娟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应当予以清偿。刘素娟请求矫立成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矫立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矫立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刘素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矫立成负担150元,刘素娟已预交人民币300元,本院退回300元。矫立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50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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