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娟,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被告:张家口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凯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系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原告崔娟与被告张家口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崔娟以收到被告张家口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房通知,并决定收房为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崔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