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彦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

被告:王洋,男,35岁,汉族,农民,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彦明诉被告王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彦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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