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易车无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寄到开元中路88号星隆国际广场1栋1014号。
法定代表人:胡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寻华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审理经过
湖南易车无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寻华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11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寻华武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湖南易车无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寻华武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寻华武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收益性保险信息、证券信息等。
本院到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等。
本院委托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到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户籍地基层组织进行调查,现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8月1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17日止,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被执行人寻华武应支付汽车租金3538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执行费430.79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