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杜彦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王跃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审理经过

杜彦生诉王跃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249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跃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彦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王跃洁名下位于金水区凤台路322号17号楼东2单元5层东户(不动产权证号:豫(2021)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111151号)的房产予以查封; 二、责令被执行人王跃洁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商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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