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西环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薛春江。
被执行人:石文华,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户籍地湖北省咸丰县。
审理经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与石文华退赔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京0114刑初1050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石文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石文华银行账户余额极少;其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元,已执行0元,尚有3000元未受清偿。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石文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石文华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石文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