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南环路4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92525730XT。
负责人:惠小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生辉,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毛玉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系中国农业银行东园镇支行员工,住甘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毛玉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21)甘0702民初18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毛玉莲欠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理赔金和违约金合计61500元,于2021年5月20日前付5000元,同年9月20日前付15000元,同年12月30日前付41500元;被执行人如逾期付款,申请执行人有权就下剩全部案件款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毛玉莲双方私下协商解决,自愿、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毛玉莲欠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理赔金和违约金合计61500元、案件受理费820.50元,合计62320.50元,当庭履行5000元,下剩案件款57320.50元,于同年9月20日前付15000元,同年12月30日前付4150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自愿撤回对(2021)甘0702执3020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毛玉莲逾期付款,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可于2022年1月10日后对本案恢复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302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明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