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被执行人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33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按本院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宋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某彩礼款20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辽0681执228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玉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巍巍